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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父母为女儿首付购房款,该房屋应归一方吗? 

发布时间:2019/07/24

2014年刘某和张某登记结婚,为支持两年轻人在上海打拼,2016年刘某父母拿出自己的7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刘某父母直接转给刘某账户后由刘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刘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刘某支付按揭贷款,2017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刘某一个人名下,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将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某表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自己的父母出资70万元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李律师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的出资只能为全额出资,因此父母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将购得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本案刘某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刘某一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刘某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事实上一直在用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刘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首付部分,法院支持了李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