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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四组证据认定无罪 律师调查澄清是非黑白(刘某贪污案辩护侧记) 

发布时间:2019/07/24

刘某是某国有企业家公司副经理兼第一分公司经理。刘某代表第一分公司与甲公司两次签订个人承包合同,并利用债务人抵给甲公司的网点收取租金,其中15万以一台现代汽车抵顶,刘某将其过户至其妻名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刘某有期徒刑14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维持原判。刘某再次提出上诉,并委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淑芬、韩振毅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介入后,经过阅卷和走访调查,提出四组新证据,否认了之前刘某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的认定,提出在承包工程未到期、工程没结算之前,刘某所占有的财产还不是公司的财产。最后,通过律师依据事实调查的四组新证据充分最终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宣告刘某无罪。羁押三年半的刘某被当庭释放。